1、负责卫生许可、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2、组织开展卫生执法检查,对违法事件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给予现场处罚;
3、对卫生污染、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卫生监测计划,协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常规性卫生监督采样工作任务,定期上报抽检结果,组织现场卫生监督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物品的采样工作;
5、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
6、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
答:1、卫生监督局保留现状:这一点是不可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以县区为主,县区不允许成立“事业局”,而且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经结束,并没有卫生监督局一说。
2、保留卫生监督机构,成为纯事业单位:这一点也是不可能的。行政执法职能是行政类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允许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类职能。同时,机构改革后,也不允许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不能向事业单位授权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因此,保留事业单位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不足,可能性基本没有。
3、成立了五领域综合执法队伍一样的参公事业单位:这一点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五领域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已经执行半多年,其他领域执法机构改革一直未见动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且只有一年的时间了,如果此类政策能出台,早就已经出台实施了,因而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了。
4、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将卫生监督列为其中的一个内设机构。事实上,确实有市县成立综合执法局,承担所有的行政执法职能,但未成立的地区,想在党政机构限额之外,在五领域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再成立综合执法局,显然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5、成为卫计局的内设机构,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相信这一方式,将成为最为可能的改革方式。即使已经成立的五领域执法机构,也是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党政机关“三定方案”出台之际,也是将执法监督职能包含在内,因而由局机关执法,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因为①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②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③执法不力④有无责,以罚代管,⑤、违反法定执法程序;
⑥重监督,轻服务;
⑦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不知道楼主在哪。
山东省不是。山东省文件规定的12个部门有执法执勤用车,不包括卫生监督。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3.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监督执法一般属于是卫生监督管理所。卫生监督管理所一般属于是卫计委的下属单位。主要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落实做好当地和卫生监督有关的职能工作。并且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交代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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