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充电桩用地指标(充电桩安全检测指标)

时间:2024年4月14日上午4:31

需要租赁的房屋符合国家规定并获得相关许可之后,可以联系专业的充电桩安装服务提供商进行安装。通常情况下,充电桩的安装需要符合当地电力、建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安装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勘察设计,包括用电、线路、充电模式、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考虑,以保证安全稳定地使用充电桩。另外,对于物业管理的租赁房屋,在安装充电桩前需要咨询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和规定,遵循相关规定并保持沟通,以减少双方的纠纷。

电动四轮能用充电桩,因为电动汽车是锂离子电池,充电的电池要求是直流电,电压也不是220V。所以不能用家用的电压充电。而且在家里充电也会不安全。

最近新能源电动汽车越来越火爆,电动汽车的充电桩也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兴建。尽管如此,电动汽车充电还是很麻烦,有些车主只好私拉电线进行充电!但是很多小区是不允许私拉电线充电的,因为小区里面已经安装了电动自行车的智能充电桩。

令电动汽车车主们郁闷的是,很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根本不能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因为它们的充电功率太小。

但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都这样。

用别人的电车指标是不能给自己安装充电桩的。你可以用别人的指标,仍然以他的名义以你的地址去申请安装,将来充电桩公司给你把充电桩安装之后,后台名称还有地址,客户信息都是原车主的,你只管使用就好了,只要不过户不更名没有什么影响的。

一:应具备安全标识

充电桩作为公众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标识信息,包括设备铭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国标有设备铭牌的强制要求,对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强制要求,没有的为不合格产品。

二:具备防水性能

在实际使用中,并不是每台充电桩都安装在地下车库,在室外的充电桩难免遭受风吹雨淋,带来漏电安全隐患。所以,合格的充电桩必须满足防水要求。国标对充电桩防水性能有明确要求,在户外应达到IP54防护等级。

三:出现意外时启动急停开关

在使用过程中,充电桩难免会有意外情况发生,需要启动急停开关。所以合格的充电桩必须配备启动急停开关。

四:配备防护设备

充电桩都应配置了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防雷等电气防护设备,并且充电桩柱体安装了防盗锁,为用户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1.一般情况下应该查看电流。2.原因是充电桩可以适应不同电压和电阻的电池,因此功率可能会变化,而电流却是保持相对稳定的。3.在进行充电时,我们需要对电流进行监控,以确保充电电流不超过电池所能承受的范围。同时,电流也可以用来计算充电速度和剩余充电时间等相关信息。

广汽埃安魅580充电桩功率为600kW。

广汽新能源的充电桩功率为600kW。特来充电桩充电功率多为37.5kW以及60-120kW,特斯拉V3超充桩功率也只有250kW,广汽埃安的充电速度是其两倍有余电动汽车家庭充电的功率:充电功率介绍充电桩分交流桩和直流桩两大类;一般交流桩功率为7KW,使用220V单项电源;直流桩的功率有30、60、100、150、200KW等多个功率等级可选;实际充电时是根据电动汽车的电池参数与充电桩匹配结果决定的,并且随着充电状态变化。

准确要看汽车的电池容量而定,一般中小型电动汽车的容量是充满可以装18度电。如果6小时充满。那么等于18/6=3千瓦。了解充电器的输入电压和电流的大小,才能计算,而且充电时,充电器的消耗电流都是在不断变化的,不会维持在一个数值的,计算出的结果也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值。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主要性能指标输入电压:380V,50Hz最高输出电压:750VDC最大输出电流:2×250A充电能力:快充时间不大于20min,最大输出电能不小于30kWh以上内容为介绍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功率及补贴。电动汽车及充电站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充电站在为电动汽车充电时将消耗巨大的电能,将充电站纳入电网调度的体系,充电站根据电网调度值对站内充电机的充电功率实施控制与分配,从而降低大规模充电对电网的冲击,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四条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维码
智宇物联平台二维码

搜浪信息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7005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