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通自建充电桩(南通学士府可以装充电桩吗)

时间:2024年8月15日上午1:01

南通人在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有望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最高额度达12万元。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落地房小区地下车位可安装充电桩。

但是,如果小区住户没有经过同意安装充电桩,仅是为了更方便快捷地给电动车充电而私自建桩,这个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很多地下停车场归属于民用防空工程,工程施工和采用标准相对性严格,不可以擅自重建。

一般与物业联系后,同意安装充电桩,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内容后,同意安装充电桩后方可安装充电桩。

江苏省家用充电桩的电费是执行非居民中得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电价和分时电价。分时段计费,分为峰时和谷时电价,峰时段为8点至21点,执行的电价为0.5783元每千瓦时,谷时段为21点至次日8点,执行的电价为0.3783元每千瓦时。无阶梯电价。

到目前为止,南大街还没有充电桩。南通规划到2025年,在南通中心城圧布局公用充电桩大约为1.5万个,逐步构建服务半径最大不超过1.5公里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您问的是汽车充电桩申请流程,还是电动车充电桩安装申请流程。

第一,汽车充电桩申请得要找几个部门,比如说电力部门是来做线缆,电路管理的。规划部门,看是否有关充电桩用地的规划,建设部门,行政,市政等等。有一个部门卡着了,就不好说了。

第二,电动车充电桩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直接找小区物业,前期有的是直接找小区开发商,只要提供集中管理电动车的场地,电线电缆走到位,就可以直接把设备安装上去的。

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承包田调整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经规划许可及改变规划许可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联户建房或统一建设农民公寓房,提倡农村集中区村民住宅由镇(村)统一组织代建。

第四条一户农村村民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宅基地和建筑占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1人户宅基地为9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63平方米;

(二)2-3人户宅基地为11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80.5平方米;

(三)4人以上(含4人)户宅基地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4.5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占地面积及房前屋后占地、山墙两侧通道面积所组成。建楼房的,其楼层面积不另折算宅基地面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由夫妻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所组成,并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二)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入学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带薪学习人员);

(四)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入伍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

(五)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服刑(不含无期徒刑和死缓)、劳教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人按2人标准计算建房户人口。

(一)应征入伍的未婚义务兵;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男女青年。

上述对象不重复计算建房户人口。

第六条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暂无条件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房,但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困难户,在宅基地享受面积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与进区农户原住宅转换,并办理宅基地流转手续,但老宅基地必须复垦。购买农村村民住房的,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对所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购房户要履行报批手续,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的,须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可通过土地调换、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调整。

第八条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出具建房用地范围图(含建筑占地红线)。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其所在村(居)委会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经依法批准的建房用地,其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到位。农村村民建房地段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场地平整)。

第十一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建房必须采用规范的施工图纸。农村集中区农民建房由市建设部门提供多套各种房型的通用施工图集,镇村可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也可自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农民住宅施工图。同一集中区同一组团的新建村民住宅房型、风格要趋于一致。

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住宅不安排“三棚”建设,所有新建房屋都必须采用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

第十三条鼓励农村村民向市区集聚。对农村村民到市区购买商品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原有房屋拆除且户口迁至市区)的,按合法房屋拆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300元,补助资金由村、镇(乡)核实报建设、国土部门按要求审核后,从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一)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对建房用地实施“三到场”。即:审批前,实地踏勘;审批后,实施定桩放线;建成后,实地竣工验收。

(二)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居)委会对所在辖区内建房用地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复中明确应拆除的旧房及“三棚”,原则上坚持先拆后建;先拆后建确有困难的,由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批准。新房竣工后,镇(乡)人民政府必须督促建房户于2个月内自行复垦老宅基地。对老宅基地未复垦或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达不到上级规定要求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用地土地登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建房预留地不应作为承包地长期发包;已经发包的因建房用地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农场职工、渔业村渔民申请建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中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海政发〔2002〕9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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