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
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乡镇执法队需要以下这些装备:执法车辆、执法文书包、存储设备、移动打印设备、数据采集仪、车载远程监控设备、办公电脑、测距仪、防刺服、执法头盔、执法记录仪、防暴盾牌、反光背心、反光雨衣、录音笔、喊话器、防割手套、交通指挥棒、强光手电、车轮锁、肩灯等。
你想问的是哪个方面的执法装备?
一,城管执法:执法车辆装备了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制定专门文件对车载装备进行规范管理。主要配置的信息化装备:车载取证主机(车载NVR)、数字高清红外一体化云台摄像机、后箱摄像机、车载手控器、车载7寸高清液晶显示屏、新手咪、车载监控平台(执法管理服务器)、便携式一体化执法箱等。
二,交通警察: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包、存储设备、移动打印设备、数据采集仪、车载远程监控设备、办公电脑、测距仪、防刺服、执法头盔、执法记录仪、防暴盾牌、反光背心、反光雨衣、录音笔、喊话器、防割手套、交通指挥棒、强光手电、车轮锁、肩灯等
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仪器装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
一、执法交通工具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3至5人不少于1辆,6至10人不少于2辆,11至15人不少于3辆,16至20人不少于4辆,20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辆。根据当地经济和地理条件确定车型。
二、现场监督检测设备
(一)通用监督检测设备
配备标准:市级2套,县级1套。主要包括常用量具、高精度电子万用表、数字湿温度计、数字风速仪、GPS定位仪、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激光测距仪和对讲机一对。
(二)专用监督检测设备
配备标准:市级2套,县级1套。主要包括地质罗盘仪(原则上只在承担非煤矿山执法业务职能的机构配备)、防爆型静电测试仪(带警报装置)、钳型接地电阻测试仪、便携式数字式测尘仪和精密噪声声级计(原则上只在承担职业危害执法业务职能的机构配备)。
三、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
(一)现场快速执法设备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2人。主要包括执法信息系统终端(PDA)或笔记本电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读卡器、便携式激光打印机。配备笔记本电脑的,同时配备独立的大容量移动存储设备和无线上网卡。
(二)摄像机
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像素不低于120万像素,录像时间不小于60分钟。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摄像机,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摄像机。
(三)照相机
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像素不低于800万像素,光学变焦不小于4倍。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照相机,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照相机。
(四)录音设备
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录音时间不小于240分钟。根据需要选购防爆型,其中市级不少于2台防爆型录音设备,县级不少于1台防爆型录音设备。
(五)安全执法应急工具包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2人。
四、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台/人。
(二)复印机
配备标准:1台。
(三)打印机
按设置的执法内设机构配备。配备标准:1台/执法内设机构。
(四)投影仪
配备标准:1台。
(五)扫描仪
配备标准:市级2台,县级1台。
(六)传真机
配备标准:市级2台,县级1台。
(七)档案打孔装订机
配备标准:1台。
五、安全防护装备
按执法人员编制到位人数配备。配备标准:1套/人。主要包括安全帽(颜色:白色,喷警用蓝色,宋体“安全监察”字样)、防静电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防冲击或防酸碱)、防护手套(2种,防酸碱和防触电)、防护口罩(2种,防尘和防毒)、防噪声耳护具(耳塞或耳罩)、防爆手筒、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装备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达到规范和统一。
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移动通讯设备、网目尺寸测量、采样以及具有拍照、录像、录音功能的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渔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数据查询、身份识别功能的执法终端设备。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穿戴救生衣、安全头盔、防滑鞋、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设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标准》要求配备执法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并及时将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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