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执法行为。
1、法律并没有禁止拍摄执法机构或政府部门人员执法时录音或录像的条款,没有规定,就是可行。
法无禁止即可行。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的,你都可以做。
2、拍摄或者录音执法机构或政府部门人员的现场执法,不能影响执法行为,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终端(英语:Computerterminal),是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一种输入输出设备,通常离计算机较远。根据功能不同,可分若干类。具有某些处理功能的终端称为灵巧终端或智能终端,这类终端有它自己的微处理器和控制电路;没有此功能的叫做哑终端,它没有微处理器。支持与计算机会话或处理的终端叫交互终端或联机终端。
你想问的是哪个方面的执法装备?
一,城管执法:执法车辆装备了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制定专门文件对车载装备进行规范管理。主要配置的信息化装备:车载取证主机(车载NVR)、数字高清红外一体化云台摄像机、后箱摄像机、车载手控器、车载7寸高清液晶显示屏、新手咪、车载监控平台(执法管理服务器)、便携式一体化执法箱等。
二,交通警察: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可对检查扣押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查证,并将现场执法的情况上传执法系统。
就是手持微型电脑,方便查询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标准》要求配备执法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并及时将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根据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项法律依据:1.《行政执法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包括了执法机关依法配备和使用执法装备的要求。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的权限和条件。3.《国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建设要求,包括执法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于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都有法律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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