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充电桩促进联盟(慢充电桩未来有发展空间吗)

时间:2023年10月1日下午12:32

日前特来电宣布,全面接入国家电网、星星充电、南方电网桩站信息,场站查询、导航、充电、支付可以实现一步到位。官方表示,四大平台互联互通后将覆盖全国70%以上的市场。

数据来源:中国充电联盟

根据中国充电联盟数据,截至今年5月,特来电运营充电桩数量为15.7万台;星星充电排名第二,为13.2万台;国家电网为8.8万台,南方电网排名比较靠后,为2118台。也就是说,这四大巨头合计运营充电桩的数量已经达到37.9万台左右,占总数量一半以上(总数量为55.1万台)

中国电动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54.7万台,其中交流充电桩32.0万台、直流充电桩22.6万台、交直流一体充电桩488台,分别占比58.56%、41.35%、0.09%。

首先,虽然目前充电站与加油站相比数量还是比较少,但是近年来国家也在大力的建设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站,在节假日以及高峰期时,充电桩的日均充电量大概能够达到40.8万千瓦时左右。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投入运营的充电站大概有1800个左右,能够覆盖885对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能够达到每个服务区拥有一个充电站。

其次,在设置充电站时一般都需要考虑到距离的因素,由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相隔的距离不等,所以在相距比较近的两个服务区之间可能只有一个或者没有充电站,也就是并不能保证每个服务区都有充电站。而在距离比较远的两个服务区之间,可能充电站的数量就要相对多一些,因为中间路段比较长,建设更多的充电站才能够满足正常充电需求。

最后,充电站的数量和分布也需要考虑到客流量以及综合盈利状况。在一些客流量比较大的高速公路,对充电站的需求量比较多,这种情况下一个服务区往往需要建设两个及以上的充电站才能够满足需求,而且也有着较大的盈利空间。

在北方的一些相对比较寒冷的城市和地区,新能源车型的数量较少,需求量不大,加上建设充电站无法达到收支平衡,所以充电站的数量就会比较少一些,往往在服务区就很难见到充电站的存在。

综上来看,目前高速公路上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而且充电站的数量和密度也越来越大了。对于购买新能源车型的朋友来说,跑高速已经基本不用担心续航问题了。

有。

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上升的空间还很大,与之相配套的充电桩行业现在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拥有巨大的潜力。

展望未来,充电桩行业缺口大。

虽然整个充电服务体系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公共充电桩数量增加,随车配建充电设备增多,充电桩企业注册量增加,但行业集中度较高,都集中在一二线城市的住宅密集和商业发达区域,国内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局速度和分布的不合理性,导致全国大部分的新能源潜在用户还是存在充电焦虑。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简称“中国充电联盟”)对消费者的充电行为进行了调查;

相对于营运车辆,私家车日耗电量较小,充电时段较为固定,一般集中在夜晚或上班时段,所以出于经济性、便利性考虑,私家车用户更愿意选择在居住或办公区找7kW交流慢充充电桩。由此可见,充电桩基础设施给新能源私家车用户带来的不便利性。

充电桩安全的规范标准:

1.地下部分防水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防水标高;

2.壁挂式交流充电设备充电枪位置不应低于地面0.6米,不应高于地面1.2米;

3.充电桩充电设备前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车辆碰撞充电设备;

4.同时期配建的壁挂式交流充电桩充电设备应分区域集中设置,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防火隔断设施,如乙级防火门、甲级防火卷帘,与普通停车库防火隔断。

4.交流充电器应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供电。

5.对充电装置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应具有短路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6.组合式交流充电装置宜采用链式供电方式

电瓶车的充电桩一般来说输出的功率不会大于1千瓦。给老年代步车充电,可以给新能源汽车充电是不行的。

新能源汽车使用普通220伏慢充的充电功率在2000瓦左右,使用电瓶车的充电桩会由于功率过大供电不足,导致无法充电。

新能源汽车建议您还是去专门为电动车设计的充电桩进行充电,这种充电桩可接地可靠,提供的电流也足够大,这样可以延长电池的寿命和控制器的说明,否则的话由于电压不稳容易将控制器烧坏,或者是导致无法充电的情况,这样的话会影响第2天的用车。

有。目前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很多都配有快速充电桩,但是由于没有完全普及,所以不是每个服务区都有。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能量补充的来源装置,根据电动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展的数据来看,目前市面上55%的公共充电桩为直流快充43%为交流慢充,剩余的2%为交流快充。

二维码
智宇物联平台二维码

搜浪信息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7005676号